書名:官場風月 作者:風流小二 book18.org
內容簡介: book18.org
從一個一無所有的大學生到堂堂的省委書記,一路過來,風月無數。官場中的潛規則,官場中的風流韻事,都在本書中。(本書基本上是未刪節版本,來自作者的合集,中間有少量的章節不是很確定) book18.org
本書公告: book18.org
這是一本關於官場的文章,裡面大部分是關於官場內的勾心鬥角和權力帶來的腐敗、慾望。裡面的女主人公大都比較貼近生活,相信大家看起來應該比較的有代入感,相信是比較刺激的一本書,因為小二自己就比較喜歡官場文。 這本書小二會一點一滴地好好寫,書中有些內容不免與現實有些不符,請大家不要計較,一眼帶過,這只是小說,屬於娛樂性質的,大家都沒必要太認真,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快樂就成。 book18.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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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官員級別一覽表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行政級別分中央,省(直轄市),地區(市),縣(縣級市)鄉。中央:一級:軍委主席二級: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四級:副主席,副總理,國務委員五級:部長地方:六級: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直轄市書記,市長,市政協主席——作為偉大光榮正確的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領導幹部級別也是非常有特色的,連大學校長或者《人民日報》總都有行政級別的……有官癮的朋友不得不了解的常識哦~對於政治我不是很感冒,我喜歡愛因斯坦的一句話,「政治是短暫的,方程式是永恆的。」未來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模式恐怕將會撤掉越來越多的烏紗帽。 中國行政級別分9級1級:准國級,香港,澳門2特區(對外享受國家和地區中的地區級,可以單獨參加國際的經濟,社交,體育活動和申辦國際級的活動,如奧運會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區旗,區徽)2級:正部級:4大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3級:負部級:14個副省級城市(包括9個副省級城市和5個計劃單列城市)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濟南,杭州,成都,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4級:准副省級: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等十個市為「較大的市」。5級:正廳級:一般地級市6級:副廳級:省直管縣級市7級:正處級:一般縣級市8級:副處級:市管鎮9級:正科級:一般鄉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國家級: 國務院總理(一級) book18.org
國務院副總理(二級) book18.org
國務院常委() book18.org
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book18.org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空5軍參謀長) book18.org
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book18.org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book18.org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book18.org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book18.org
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book18.org
各副省級市委,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合肥市委副書記) book18.org
各地級市委,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 book18.org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book18.org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book18.org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book18.org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book18.org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book18.org
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book18.org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瀋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book18.org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book18.org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book18.org
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book18.org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book18.org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book18.org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book18.org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book18.org
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 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以上31校行政級別都為副部級,加上副大軍區級的國防科技大學共計32所。一般本科以上高校都是廳局級,專科高校是副廳局級,截止到2005年1月全國只有31所高校是副部級,從行政級別可以看出學校的行政地位和國家的重視程度,同時,以上32所高校也都是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綜合這兩項指標,以上32所高校為中國目前最頂尖的高校,也是國家最重視的32所高校——二、技術職稱 高級中級助級員級 高校教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教員 中小學教師中學高級中學一級中學二級中學 小學高級小學一級小學二級 醫療衛生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醫師醫士 工程技術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科研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行業研究員不在此列 三、軍銜、警銜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警督至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行政職務與警銜沒有必然的聯繫,就是說警銜高的不一定擔任的職務高。 (二)中國軍隊的軍銜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根據軍官所屬軍種和技術特點,在海軍空軍和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名稱。 現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1.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3.大軍區正職為上將、中將,大軍區副職為中將、少將;5.正師職為大校、少將,副師職為上校、大校;7.正營職為少校、中校,副營職為上尉、少校;9.排職為少尉、中尉。 專業技術軍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將至少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為大校至上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校至少尉。 志願兵役制士兵按軍銜等級分為:高級士官(六級土官、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士官、士官);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義務兵役制士兵為最高軍銜。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正廳級及以上幹部為高級幹部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個字母,準確地說,應該是個倒置的W,首尾兩點之間距離沒那麼均勻分配,中間的社區相對密集,是嘈雜的鬧市。如果有時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邊沖洗,用刷子擦,堅硬的塑料須擦著金屬面,磨出笨拙的窸窣聲,如同貓鼠在青瓦屋頂追逐,或者,已經接近尾聲,貓捕獲長,北京市財政局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註:以上為高級幹部副廳級幹部: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邊沖洗,用刷子擦,堅硬的塑料須擦著金屬面,磨出笨拙的窸窣聲,如同貓鼠在青瓦屋頂追逐,或者,已經接近尾聲,貓捕獲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江寧區區長)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瀋陽市衛生局副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浦口區副區長)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濱海縣縣長)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副處級幹部: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著遠,沒看清楚是什麼花。雨滴追逐著雨滴,落在我陽台盆栽的榕樹葉上,葉子顫動,枝丫搖晃,但還是支撐不住這重量。風長、張家港市副市長)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房,好些房子裡還用著原始的馬桶,屬於簡易的痰盂,我經過的時候常看見老人將穢物倒進河水,還在河邊沖洗,用刷子擦,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正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副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正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副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正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副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的行政級別是正省(部)級,故現任兵團司令員華士飛、政委聶衛國的行政級別均為正省(部)級,下屬十四個師的師長、政委的行政級別均為正廳(局)級,下轄的174個農牧團場的團長、政委為正處級。註:副省級市有哈爾濱,長春,瀋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著洗衣粉放在紅色小塑料桶浸泡,現在應該把它們一起收進屋裡,雖然還帶點潮。提上褲子,光著上身直去廚房,廚房真沒勁門,廣州,深圳,武漢,成都,西安等共15個。重慶市曾經一直是副省級城市,1997年2月成為省級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最初的十六個副省級城市是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發文(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成為副省級城市的。 副省級城市與地級市或地級行政區一起納入各省的直接管轄之下,沒有被單列。 book18.org
中國的政治制度 book18.org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類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准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布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布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直轄市政府執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直轄市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直轄市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副省級城市政府 副省級城市政府是較大的、由計劃單列城市發展而來的、行政單位低於省政府,但實際行政相對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南京、寧波、杭州、廈門、武漢、廣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級市政府 地級市是除了直轄市、副省級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為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的中心城市。 地級市政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向省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同時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市政工作;領導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領導所屬縣、縣級市政府。 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四)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 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就是在省與縣、縣級市之間建立一級正式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形成省-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的地方行政組織體制。 這一體制要求地級市政府同時具有管理農村和城市的雙重職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併。 將地區行政公署與行署駐地的地級市政府合併,建立新的地級市政府管理縣、縣級市。 2、劃縣入市。 將地級市周圍一定數量的縣、縣級市劃歸原先不管縣的地級市,由地級市政府管理。 3、建市領縣。 將縣級市、鎮升格為地級市,或將地區行署機關直接改為地級市政府機關,建立地級市政府,並管理縣、縣級市。 (五)縣級市政府 縣級市政府是在符合國家設市標準的較小地域內設立的城市政府。 縣級市一般是由縣屬鎮發展設立或撤縣建市設立的,一般有較強的農業地區行政管理的色彩。 縣級市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級市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六)區政府 區政府是在設區的市設立的、城市內部分地區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區政府設立於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 區政府受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政府的領導。 區政府按照所轄地域的性質,分為城區政府和郊區政府。 城區政府設於城市內,是城市地區的基層政府,城區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 在城市邊緣的城鄉結合地帶一般設立郊區政府,郊區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五、農村地區政府 (一)縣政府 縣政府是設立於農村地區的地方政府。 縣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縣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鄉、民族鄉、鎮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是農村地區的基層地方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受縣、自治縣、縣級市、區政府的領導。 六、地方政府的機構和職權 (一)地方政府的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1、省、直轄市政府的組成 省、直轄市政府由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直轄市政府領導人員產生後,應在2個月內由正職領導人員提請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並報國務院備案。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從副省長、副市長中決定代理人選,直到省、直轄市人大下次會議時再進行補選。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副省長、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省、直轄市政府的任期每屆為5年。 地級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市長、副市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地級市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如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應在市長、副市長產生後的2個月內根據市長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省、自治區政府備案。 3、縣、縣級市、區政府的組成 縣、縣級市、區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縣、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縣級市、區政府的每屆任期為5年。 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1人,副鄉長若干人;鎮政府設鎮長1人、副鎮長若干人。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政府的任期為每屆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職權、行政地位和相互關係 1、地方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省、直轄市的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關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中央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體制、權限、活動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規範和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的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關係。 中央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一、行政領導體制 (一)國務院對全國的行政領導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二)首長負責制 1、國務院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委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2)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4)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長負責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三)行政監督體制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自身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合乎憲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實施的全面監察與督促。 1、上級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人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實施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一般通過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考核、獎懲下級人員和指導、檢查、督促下級工作來實施行政監督。 通過行政複議撤銷下級錯誤的行政決定。 2、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的財政、財務和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和評價的方式,監督國家預算的分配與使用,預防和糾正國家財政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監察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通過檢查、調查與處理等方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有權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和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職權 (一)國務院的組成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院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二)國務院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 1、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2、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3、總理辦公會議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總理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三)國務院的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5、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三、國務院的機構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 1、宏觀調控部門 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2、專業經濟管理部門 包括鐵道部、交通部、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3、社會保障部門 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資源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 5、外交、內務和保障部門 包括外交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防部、監察部和審計署。 6、教科文衛管理部門 包括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衛生部。 (二)國務院辦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主管某項專門行政業務的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部、委、行、署,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務院會議討論決定。 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國務院內部設立的、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的工作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合併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五)國家局 國家局是國務院歸各個部委歸口管理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專門管理某些行業和事務的工作部門。 國家局不直屬國務院領導,接受有關部委的領導,但不是部委內部的職能司局。 國家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進行行業管理。 (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包括國家體育總局、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和中國專利局。 (七)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國務院為了完成某項特定事務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或秘書長擔任領導,組成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大部分不單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相關的常設部門承擔。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包括: 1、國務院為指導某些專門性工作而設立的辦事機構; 3、邀請有關專家或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諮詢性機構。 特別行政區制度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長官 1、行政長官的地位和任職資格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特別行政區居住連續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2、行政長官的職權 (2)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執行;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6)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長等主要官員; (8)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0)批准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二)行政機關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署等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連續居住滿1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並執行政策; (3)辦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三)立法會 1、立法會的地位和職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立法會除了行使立法權外,還根據行政機關的提案: (1)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彈劾;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籍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和由功能團體、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共同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成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民族特色 1、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以及政府所屬工作機構中,要儘量配備少數民族的幹部,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幹部要優先配備。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民族立法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規定有關本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問題;單行條例規定有關本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體 事項。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對國家法律和政策作出變通性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變通執行權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財政經濟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具有較大程度的財政經濟自主權,並可以享受國家的照顧和優待。 凡是依照國家規定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由國務院按照優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則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於一般地區。 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5、組織公安部隊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選舉制度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係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布,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布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選舉一律採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二)直接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代表名額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3、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於1/2,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於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三)軍隊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四)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於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選區劃分 1、選區和選民小組 選區,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也是代表聯繫選民的單位。 選區往往又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 2、選區的規模和類型 選區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的類型 城鎮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中有生產(工作、事業)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農村選鄉、鎮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二)選舉程序 1、候選人的提出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計並宣布出席的選民人數,當眾檢查票箱,並組織選民推選監票、計票人員。 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須改期選舉。 3、計票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布,並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後,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五、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布當選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採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六、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宣布。 (二)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七、選舉經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5、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7、決定特赦; 19、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專門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以及農業與農村共9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由副委員長或人大常委會委員擔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 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大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民政工作實施計劃等。 (二)選舉和任免、罷免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有權選舉或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監督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審議鄉、民族鄉、鎮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有權罷免、撤銷鄉、民族鄉、鎮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六、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一)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二)代表的職權 1、會內職權; (2)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4)審議權。 (6)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8)表決權。 2、會外職權 (2)視察權。 (4)其它會議的列席權。 (6)原選舉單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列席權。 (8)代表特權。 book18.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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